2008至2013年期间未购社保,如今公司会不会给买?
针对2008至2013年期间未购社保的问题,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1.诉讼时效风险:例如,您2013年离职时已知公司未缴社保,但直到2024年才申请劳动仲裁,若当地仲裁委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您将无法通过仲裁维权。2.证据链断裂风险:例如,您仅能提供2010年的工资条,无法证明2008-2009年及2011-2013年的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可能无法核定完整的补缴金额。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针对2008至2013年期间未购社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公司补缴义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08至2013年期间,若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为您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费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具有补缴该期间社保的法定义务,您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该义务。即使时间已过去多年,只要劳动关系明确且未超过当地社保补缴的政策时效,公司仍需依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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