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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企业,其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来出?

发布时间:2026-07-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破产的企业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承担主体问题,可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二顺序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保滞纳金是因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产生的法定费用,属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范畴,故应纳入第二顺序清偿。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企业的债务。因此,破产企业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破产财产在第二清偿顺序中支付,若破产财产不足以覆盖,则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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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企业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处理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注意其对结果的影响:1.破产程序启动前已达成补缴协议:若企业在破产前与社保征收机构签订了延期补缴协议,且协议中约定减免部分滞纳金,则破产管理人需按协议约定处理,可能减少滞纳金的清偿金额。2.滞纳金产生于破产程序启动后:若因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履行职责(如为职工补缴社保以保障职工权益)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于第二顺序债务清偿,受偿概率更高。3.社保征收机构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若社保征收机构未及时申报滞纳金债权,可能导致该债权无法纳入破产清偿范围,最终由社保基金承担损失,但员工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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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破产的企业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问题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1.错过债权申报期限:部分债权人因未关注破产公告,导致超过申报期限,无法将滞纳金纳入破产清偿范围,最终失去受偿权利。2.证据材料不完整:仅提交社保欠缴记录,未提供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明细或社保征收机构的书面通知,导致破产管理人无法确认滞纳金金额,影响债权认定。3.混淆清偿顺序:误认为滞纳金属于职工优先债权(第一顺序),未按第二顺序申报,可能导致债权被错误归类,影响受偿比例。若您对上述错误操作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处理债权申报事宜,欢迎进一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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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的企业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来出的问题,核心取决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及破产清偿顺序。以下为您分情况详细说明:破产企业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通常由破产财产承担,但需结合具体清偿顺序判断。1.若滞纳金属于“破产人欠缴的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该部分费用位列第二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由破产财产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个人账户社保费用后支付。2.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包括滞纳金在内的第二顺序费用将按比例分配,可能无法全额支付。3.若滞纳金产生于破产程序启动后:需判断是否属于“共益债务”,若因管理人履行职责补缴社保产生,可能列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若因企业破产前欠缴延续产生,仍按第二顺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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